在委托进行网站制作时,潍坊某单位称曾口头与网站制作方达成约定,要输入一些关键词就能够搜索到该网站,但事后,双方因具体输入什么关键词能够搜索到网站起了纠纷。27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因口头协议没有证据,单位被判决支付网站制作费用。
2010年底,潍坊市民王先生与潍坊某单位法人赵先生达成协议,由他为赵先生所在单位主办的一刊物制作网站,并给王先生出具了相关费用凭据,载明该电子版需要各种费用共计约2.8万元,此费用由王先生垫付,日后由单位承担,归还王先生,挂网运行即归还。协议签订后,赵先生支付了1万元钱。一个星期后,网站开始投入运行。
但是,王先生没有收到剩余的1.8万元钱。赵先生说,他当时与王先生口头约定,王先生制作的网站在互联网搜索引擎输入该刊物全称的关键词就能查到该网站,但实际上在搜索引擎上必须输入刊物全称加上″电子版″的关键字才行。而王先生却表示当时口头约定就是,输入全称加上″电子版″三字的关键词。
法院一审认为,从双方协议内容看,该协议约定了王先生为赵先生所在单位制作网站的义务,赵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要求,故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案应当认定王先生履行了承揽合同的义务,遂判决赵先生所在单位支付剩余款项。赵先生所在单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审理查明,赵先生所在单位主办的,是刊物的周四版,其它版面并非由潍坊主办。王先生制作出的网站在互联网搜索引擎中输入″潍坊″加上刊物全称的关键词后,能够搜索到赵先生所在单位主办的刊物版面,该查询关键词能够反映出赵先生单位所在的地域性(潍坊)及所主办刊物的版面特征(周四版),故在双方对涉案网站运行后对搜索要求没有书面约定且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王先生制作的网站符合承揽合同的目的,遂判决维持原判。